对补偿安置协调不成的,应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调不成,行政复议
一.引言
对补偿安置协调不成的,应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与x区管委会、x管委会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行初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月23日,x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3.711公顷。张某的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因张某与土地部门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张某申请x区管委会协调处理。x区管委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x[2018]1号《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对征收补偿作出了协调意见。
(二)张某不同意该协调意见,于2018年9月29日向x管委会提出裁决申请,请求对其补偿事宜进行裁决。x管委会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区管委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张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协调通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系x区管委会对张某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意见,在张某对该协调意见不认可,协调不成的情况下,x管委会应当对案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而不应进行行政复议。x管委会对张某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3月27日法院判决,撤销x管委会作出的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管委会在60日内对原告张某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四.讨论
(一)调通知书:安置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张某如选择产权调换,x区管委会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x区松江花园小区、丁香花园小区、灵芝家园小区、东参家园小区回迁区。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经济作物补偿的评估价格及土地安置补偿款等,各项共计补偿233585.3元。
(二)原告诉求:协调通知违法,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张某在x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张某认为,案涉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适用抚松县2010年度的产值,补偿标准不合理。在补偿实施过程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公司未进行现场勘察,认定事实错误。评估报告也未向张某依法送达,存在漏项。协调通知中未明确用于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张某从1984年开始合法使用的2700多平米土地未予补偿。
(三)答辩意见: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x管委会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张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经审查,x(2018)1号《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调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长管复决字[2018]46号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向张某和x区管委会送达。故张某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四)法院认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该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因被征地农民对具体的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征收拆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方应公开安置补偿明细。4.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涉及当事人名称、属地等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