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而诉讼,抗辩为滥用诉权法院未予采信
发布日期:2019-12-08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抗辩,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一.引言
不服信息公开答复而诉讼,抗辩为滥用诉权法院未予采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县x砂石厂与x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731行初8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于2015年04月22日取得了x省水利厅关于对《x县x山河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正式批复,并于2015年04月27日注册了x县x砂石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当年建成临时工房及生产设施。
(二)但自2018年以来,在有很多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厂家继续生产的情况下,被告多次骚扰原告,发出各种各样的通知书、处罚文书,甚至停电通知,千方百计逼迫原告停产。
(三)为了解被告选择性执法情况,原告于2018年07月30日向被告发出申请,要求公开:对x县境内违法占地企业、个人进行处罚统计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收到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严重违法。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系国家行政机关,该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继续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予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提出了相应理由和相关证据,被告认为其中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属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但未能提供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而在本案中,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实际意义。2019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原告x县x砂石厂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事后制作、伪造,原告并未收到该答复书;被告提交的照片未显示拍照时间和相关文书信息,且无原件佐证,与本案无关联;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未显示有在场人见证,未显示送达人员执法资格证信息,程序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已就相关事项先后多次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长期、反复提起大量琐屑的申请、复议、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施压,滋扰国家行政机关,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违背诉讼诚信原则,涉嫌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制止。
(三)法院认为: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亦补充提交了快递单原件,且该原件来源合法,与上述物流详情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于2018年08月01日收到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此具有证据效力。被告不能证实已向原告合法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即不能证实其在诉讼中提供的答复书何时制作、何时送达,故该文书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属无效证据。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露台私自搭建违建的执法,需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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