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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触刑律 精准辩护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11-03    作者:朱地路律师


■ 前言
2019年5月8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黄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对黄某减轻处罚只适用罚金刑的辩护意见,免除了黄某牢狱之灾。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02月21日,黄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某酒店盗窃被害人刘某手机一部。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2019年02月2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 办案经过
黄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与黄某反复沟通,详细了解了案情,多次与公诉机关就黄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动机、所起作用、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深入交换意见。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打电话传唤黄某、黄某到侦查机关后主动交代,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构成自首,黄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态度较好,应该仅采用罚金刑。
■ 判决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黄某构成自首、应该减轻处罚的意见,当庭作出判决:判处黄某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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