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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百余万 辩护落缓刑

发布日期:2019-11-03    作者:朱地路律师


■ 前言
2019年5月28日,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律师收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对孙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免除了孙某牢狱之灾。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开始,孙某与其父亲开设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牟利。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之间,该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共计34万余元。2107年7月孙某父亲被抓获,之后孙某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起刑事责任。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办案经过
孙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朱地路、王春雷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通过与孙某会谈,与承办机关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后,提出孙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应该变更羁押措施对孙某取保候审。通过努力,侦查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决定与2019年2月21日对孙某取保候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孙某在投案途中被交警查获,并移送侦查机关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孙某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退赃退赔,应该从轻处罚,孙某愿意缴纳罚金,且悔罪态度诚恳,如实回答法庭问题,再次表现了深刻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轴承市场现状,给孙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对孙某适用缓刑。
■ 判决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9年5月8日公开审理,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孙某构成自首、应该减轻处罚的意见,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3刑初43号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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