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环保审批建生产线违法,但仅处罚股东一人属对象错误
发布日期:2019-10-26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环保审批,对象错误
一.引言
无环保审批建生产线违法,但仅处罚股东一人属对象错误,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丁某某与x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822行初23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收集证据后认定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7月建设一条洗砂生产线,总投资40万,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X环罚[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丁某某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元,对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一)在本案中,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28日对原告丁某某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原告丁某某就已陈述其是洗砂点股东之一,且两证人证言也证实丁某、吴某某也参与洗砂行为,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在送达回证中载明“股东之一丁某某”,亦认可有他人共同参与该案洗砂违法行为。据此,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对该洗砂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原告丁某某一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没有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主体的认定是实施行政处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行政处罚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2019年6月2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原告丁某某作出的X环罚[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被告现场发现的洗砂机为原告和丁某、吴某某、丁某某四人共同购置。洗砂行为是原告和丁某等四人合伙行为。如果上述行为违法,为四人共同违法,相应法律责任应该由四人共同承担。被告仅处罚原告一个人,让原告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
(二)答辩意见: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对原告的洗砂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原告的洗砂厂正在生产,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生产线露天建设未封闭,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淀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未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被告遂于同日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X环查(扣)字[2018]8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洗砂厂生产设备予以查封。综上,被告作出的X环罚[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你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被告x县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丁某某在2018年10月26日知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故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是丁某某,不是其经营的x县马庙伯庆预构件厂。故前期x县马庙伯庆预构件厂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具备适格原告资格。x县马庙伯庆预构件厂撤诉后,原告丁某某以本案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属于重复起诉。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审委会讨论处罚在先而案件报告在后,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