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应依据法律且不得超越职权
【摘要】原告房屋建设已经村委会等部门同意,且长期居住使用,不属于违章建筑。涉案房屋已经使用多年,到今天政府实施x大学迁建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时,被告却违法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该项行政许可及违章事实的认定归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属于被告,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判决撤销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超越职权
一.引言
下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应依据法律不得超越职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在x经济技术开发区x西x村土地上建成住宅一处,位于该镇东x村北。2017年7月2日,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查明:张某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位于东x村北位置擅自建房,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张某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庭审中被告承认其已将该房屋拆除。
三.裁判结果
被告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即原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故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判决撤销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四.讨论
(一)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x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人民政府2017年7月2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查明:张某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位于东x村北位置擅自建房,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张某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原告诉求:原告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本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房屋建设已经村委会等部门同意,且长期居住使用,不属于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案房屋已经使用多年,到今天政府实施x大学迁建项目需要拆迁房屋时,被告却违法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建,罔顾事实与法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据此拆除原告房屋明显违法,依法应当确认并给予赔偿,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答辩意见:原告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告依法拆除涉原告违章建筑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原告未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且涉案房屋没有取得规划和准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被告依法拆除涉案房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却适用《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该项行政许可及违章事实的认定归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属于被告,被告超越职权。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3.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4.征收拆迁:处罚前未告知原告的权力,拆除违建决定书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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