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地备案信息公开未予及时答复,不能终止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9-10-19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作为
一.引言
对承包地备案信息公开未予及时答复,不能终止行政复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董某某与x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行初6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8年8月9日,董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向x乡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依法书面公开:1.x县x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董某某承包地的备案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2.x县人民政府同意x县x村民委员会收回申请人承包地的相关文件。被告x乡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2018年9月16日,董某某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x乡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责令x乡政府对董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二)2018年10月11日,x乡政府对董某某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执》,内容为x乡政府乡长鲁某于2018年7月在x乡政府当面告知董某某其申请公开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是村集体土地,其与红旗村委会涉及合同纠纷,不属于乡政府直接受理和解答范围,已要求红旗村委会对董某某申请事项进行公开。
(三)2018年11月15日,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X政复终〔2018〕4号),认为x县x乡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董某某邮寄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执》,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董某某不服,提起本诉。
三.裁判结果
(一)董某某认为x乡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向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董某某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下,x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2019年4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X政复终〔2018〕4号);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针对原告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x乡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向董某某出具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执》,实际上侵害了董某某的合法权益,x乡政府并未依法履责,不应作出终止的决定,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在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
(二)答辩意见:2018年8月12日收到董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于8月13日收到x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处理单》。2018年10月15日x乡政府向董某某邮寄送达了书面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执》。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没有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复议机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因x乡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下达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董某某。综上,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因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时被告辩称未收到申请法院不予采信。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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