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提出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后果,是否需要考虑伤病比(参
发布日期:2019-09-30 作者:路光亮律师
一方当事人提出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后果,是否需要考虑伤病比(参与度)?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该案例并未涉及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等级的影响,故在此情形下,仍应考虑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问题。
但如何区分自身特殊体质与自身疾病以及是否考虑疾病的参与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判断标准,需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对待,但一般来讲,受害人存在的全身性,系统性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时,不考虑伤病比(参与度),受伤部位的疾病(局部性疾病)对该局部损害后果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时,可考虑伤病比(参与度)。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