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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厂房遭拆除申请公开执法手续,未及时作出答复属违法

发布日期:2019-09-28    作者:梁波律师
【摘要】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xx街道办事处2018128日上午拆除原告位于xxxxxx变电站附近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厂房的执法手续。被告2019520日才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行为违反了规定。20195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确认违法,执法手续
一.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因厂房遭拆除申请公开执法手续,未及时作出答复属违法,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公司与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16行初36号”。
二.基本案情
20181224日,原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xx街道办事处2018128日上午拆除原告位于xxxxxx变电站附近建筑面积约2700平方米厂房的执法手续(包括不限于询问笔录、调查勘验笔录、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拆除决定书、拆除公告)。获取方式为:邮寄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同年1226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书,但至原告起诉时一直未向原告提供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未作出答复。
三.裁判结果
被告2018122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在2019110日前向原告提供要求公开的信息或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最迟不能超过2019125日,但被告2019520日才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20195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但其至今未作出答复,也未向原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答辩意见:被告经查询,没有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或修改后的第三十六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理合法。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通过法院向原告送达了答复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515日施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行为均发生在修订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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