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方可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
发布日期:2019-09-03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违法搭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
一.引言
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方可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05行初23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在2018年11月15号正在海南办事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自称是综合执法的,说要强拆xx区xx里22门105号房子的窗户。2018年12月2日,原告看见窗户上贴了好几张强拆的通知,2018年12月3号一早原告就去找被告想让被告阻止综合执法的强拆,结果被告不接待。原告去了xx区政府信访办,信访办听了事情经过,认为原告的诉求可以理解,并登记备案。
(二)然后,信访办经过和被告联系告诉原告,让原告在信访办等会儿,一会儿街里来人跟原告协商。原告在信访办等被告的时候接到邻居的电话,说综合执法趁原告家里无人已经把原告的窗户强拆了。等原告赶到家时,看见30多名综合执法的人员和居委会的多名工作人员把原告的房子包围起来,被告指使施工队已将原告家里的窗户拆除了。
三.裁判结果
(一)本院认为,xxx街道办事处具有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涉案的由王某某使用的依附于xx市xx区xx里xx号门xx号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未取得合法手续。
(二)对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但xxx街道办事处在对涉案阳光房进行处理时,未按照《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也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三)2019年5月2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3日对原告王某某使用的依附于xx市xx区xx里xx号门xx号房屋南侧外墙搭建的阳光房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拆除违章应该提前有告知的义务,我不居住在被告所要拆除窗户的房子里,不知被告的拆违工作是很正常的,在我家里没人被告又不电话通知我的情况下,被告没有权利进行强拆。被告两次通知我,让我在认错《告知书》上签字以便欺骗上级领导和侮辱我。我是守法公民理应得到政府部门的尊重,我不常居住于此和我特意从海南回来配合被告处理此事,大部分居民都知晓,然而被告却进行强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二)答辩意见:被拆除的原告的断桥铝的阳光房是违章建筑。在2018年12月3日之前,我们也与原告进行反复沟通,原告家中的阳光房按照市、区委拆违的认定标准属于违建,我们多次通过入户、电话等方式与原告沟通,提出整改标准。原告对街道提出的整改标准不能接受,并向我们提出了修复标准,双方在修复标准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区委区政府拆违计划的时间进度,我们于2018年12月3日组织相关科室、社区居委会、当地派出所,且邀请人大代表,对原告涉案阳光房进行依法强拆。我们认为拆违工作完全符合法律标准和政策精神。
(三)法院认为: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违反者,可以:1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2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在建筑工程中因病突发死亡的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对于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热门文章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