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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头砸人致人轻伤 以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叶世新)   8月2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10时许,在寿县涧沟镇菱角村童贯梅家商店外,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被拉开后,李某又赶到张某家门口,和张某再次发生冲突,李某用砖头将张某砸倒,张某在上述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其左腕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陆续交代了与被害人张某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辩护人据此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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