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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A车离车数米远被B车撞伤,A车保险应否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9-08-21    作者:吕旭辉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小王乘坐A某车行驶到某学校路段时下车,沿人行道由北向南行走中,被B车撞伤,后送到医院治疗。现小吕将A某和B某以及两辆车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负次要责任,B某负主要责任。 庭审中,A某所投保险公司出庭人员力主小王的损失与A某无关,保险公司更不不负赔偿责任。我作为A某代理律师,认为,本次事故,我方所投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并成功返还垫付款1万元。
代理词
本案核心在于:违规停车乘客下车被撞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这里边有两个点,一是受害人是否仍然属于委托人车里的乘客;二是受害人不是被委托人的车碰撞受伤,能否用上委托人车上的保险。
1、乘客下车后,就不再是委托人车上的乘客,应当属于第三者。
我们知道,机动车保险只针对第三者理赔,即非本车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本车人员指司机和乘客。我们认为受害人下车后,人已经脱离本车,并且已经走到人行道上,不再是车上人员,属于保险赔偿的第三者范畴,这是其一;
2、保险公司只针对事故车辆赔偿,原告不是委托人的车撞的,委
托人的车是否是事故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本案中,根据事故认定书,因为委托人的车在人行道上违停,符合该规定的两点,一是车在道路上,二是车有过错,所以委托人的车属于事故车。
3、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直接将委托人垫付的1万元支付委托人。
综上所述,原告的受伤与委托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全部损失应由碰撞方承担。如果由委托人承担部分损失,那么委托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该损失予以赔偿,原因就是原告属于保险针对的第三者范畴,二是委托人的车属于事故车。

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
吕旭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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