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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反被怀疑杀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9-08-20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报案人反被怀疑杀人 张三被刑事拘留
2014年2月18日22时许,顺平县公安局接张三报案称:当日22时许,其在回家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次日,顺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经排查,顺平县公安局认为报案人张三有重大嫌疑,遂于2014年3月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张三刑事拘留。
检察院决定:对张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事实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矛盾。在提讯过程中,张三推翻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称有罪供述系被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法取证手段后作出。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说法:严格审查逮捕条件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2.严格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的“证据”必须是依法取得的合法证据,不包括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本案中,检察院对张三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主要基于:
1.该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存在的疑点不能合理排除。公安机关认为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除王玉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王玉雷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
2.影响定案的相关事实和部分重要证据未依法查证,关键物证未收集在案。
3.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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