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
【摘要】原告依法提出土地确权申请,xx区政府具有对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职权,xx区政府在法定时效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曾某提交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X府复决[2018]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法定职责,土地确权
一.引言
对于原告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被告具有登记并颁发经营权证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曾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10行初4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于2018年10月6日向xx区政府递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要求对其家庭承包的位于xx市xx区xx镇xx村4组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xx区政府收件后作为人民来信处理,安排xx区农林局向原告进行答复,xx区农林局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曾某来信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表示xx镇xx村属暂缓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村,但无证据证明送达至原告,原告亦否认收到该回复。
(二)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xx区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土地确权登记并颁发新版经营权证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xx区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X府复决[2018]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
三.裁判结果
xx区政府具有对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职权,收到原告申请后,xx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但xx区政府交由xx区农林局处理,xx区农林局作出的回复并非是以xx区政府名义作出,原告否认收到该回复,也无证据证实送达至原告,不能认为xx区政府对原告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处理,故xx区政府对原告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违法。2019年4月15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曾某提交申请未予处理的行为违法;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X府复决[2018]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依法提出土地确权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故xx区政府具有土地确权登记并颁发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原告至今未收到xx区政府及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任何书面答复及告知,xx区政府在法定时效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土地确权登记并颁发新版经营权证最后程序需xx区政府加盖公章才算完成,该职能职责不适用于信访。
(二)答辩意见:原告就其承包的农村土地欲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将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xx区政府并无受理原告《土地确权申请书》的职能职责。xx区政府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原告来信后,立即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10月23日由农林局农经股黄明祥给原告先行电话联系,解释了xx区土地确权政策,2018年10月29日,xx区农林局将《xx市xx区农林局关于曾某来信申请土地确权的回复》送达原告。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正确。
(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xx区政府具有对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的法定职权。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xx区政府的职责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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