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处罚依据迳行实施房屋拆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摘要】x区x镇人民政府联合派员执法,于2017年6月16日,将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2017年6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拆除行为系依据针对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并未有行政机关实施拆除的决定,该行为显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确认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法律依据,确认违法,房屋拆除
一.引言
无行政处罚依据迳行实施房屋拆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朱某某、卢某某等与x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04行初165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门向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并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二)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限期拆除的义务。2017年6月15日,x区x镇人民政府联合派员执法,于2017年6月16日,将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三.裁判结果
本案拆除行为系依据针对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有行政机关实施拆除的决定,故本案涉及的拆除行为系在未作出任何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形下,迳行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该行为显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确认违法。2019年5月3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16日拆除原告朱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x区执法局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拆除,在未向原告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原告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未告知原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在拆除前事先书面催告、也没有在复议期和诉讼期满后就实施了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是x市x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本案原告,因此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被告亦不是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原告起诉被告系错列被告。
(三)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通常,行政机关合法实施拆除行政相对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实施征收与补偿,二是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实施拆除。两种情形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实施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但不论属于哪种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前及实施过程中,均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应依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即为违法。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行政诉讼:房屋被拆除后复议认为未进行拆除,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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