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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两个月贩毒四次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林如婷 李平)  为了牟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两个月内贩卖毒品四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自制吸毒工具冰壶1个、USB充电智能电子称1个、铁盒1个、银色小电子称1个及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2018年10月底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港街道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陈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2月,霞浦县公安局民警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当场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4包、手机1部、自制吸毒工具冰壶1个、USB充电智能电子称1个、铁盒1个、银色小电子称1个。经检测,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共计2.504克。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3.38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有违法劣迹,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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