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江西宜春一男子强奸少女案在袁州法院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95后”强奸“00后”的案件,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文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文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官山路见被害人易某(2001年6月出生)经过,便尾随其后,见被害人易某在单元楼道口准备上楼,遂用手拉住被害人易某并掐住其脖子强行将其带至不远处一小巷内的自建房楼梯口处,用手掐住被害人易某脖子并威胁其脱下裤子,并用手摸其胸部,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其口交。事后被告人欧阳某文又胁迫被害人易某去其租住的房间,在房间内对其进行威胁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其口交。次日0时许,被害人易某男朋友回到两人租住的房间,被告人欧阳某文见状赶紧往门外跑,易某男朋友遂追出去将被告人欧阳某文控制住。被害人易某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欧阳某文抓获。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伤情为轻微伤。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欧阳某文龟头拭子棉签表面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易某、欧阳某文的DNA分型。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文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文以暴力、胁迫手段并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致其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欧阳某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欧阳某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