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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踢球至女婴死亡,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日期:2019-08-07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男子踢球至女婴死亡
今年4月15日傍晚,王某像往常一样吃完晚饭站在家门口,点上一根烟。村路上有两个七八岁左右的小男孩在追踢着一个篮球,王某看到后一时玩性上来,示意男孩将球踢给他。
球到了王某脚下,王某铆足劲,抬脚用力踢了出去。球径直飞出去十几米,正好砸中路对面操场上小侯怀里8个月大的女婴,女婴被砸中摔在地上。女婴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外伤继发肺部感染,突发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当晚,王某在医院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月2日,检察机关以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预见下班高峰时段在人流量不少的村路上踢球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如何区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过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人认为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分析: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下班高峰时段在人流量不少的村路,这一信息说明来往的行人可能有小孩、老人、又或者是本案中怀抱婴儿的妇女,所以在王某准备踢球之前,就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进行判断,并且负有对踢球可能砸到人的这一后果预知的义务,但王某在踢球时并未判断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相反是铆足劲,抬脚用力踢球出去。所以本律师认为,王某因疏忽大意导致了女婴死亡,并且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对王某作出有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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