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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秀法院公开审理赵某生等1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日期:2019-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方良帅)  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赵某生等13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生等13人,在“罗香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以该取水点归罗香屯所有、取水影响其农田灌溉为由,多次实施阻止施工的行为,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实施建设。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0416元。

  赵某阳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赵某阳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一支火药枪,藏于家中,用于上山打猎。经鉴定,赵某阳持有的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生等13名被告人出于个人目的,采用阻止工人施工、破坏施工现场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阳非法持有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荣起组织指挥、积极参与的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11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破坏经营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庭审历时6小时。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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