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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四人诈骗团伙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顾建兵)  一方假装收古董,另一方假装卖古董,一唱一和通过虚假买卖骗取他人信任,再出售假银元敛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刘某龙、朱某军、刘某全和刘某同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刘某龙、朱某军、刘某全、刘某同等4人经预谋,从市场上以人民币2-3元的单价购买一批假银元。此后,朱某军在南通市濠西路花鸟市场冒充收购人员摆摊高价回收文物古董,刘某龙假装有文物银元出售,二人通过假装买卖文物银元,吸引在场观看的王某,使王某信以为真。随后,王某花3万元向刘某龙购买230个假银元。见王某上钩,刘某龙称,朋友那里还有银元出售,又与刘某全伙同向王某出售假银元240个,骗得1.4万元。诈骗得手后,刘某龙等4人将赃款平分。

  2018年7月,刘某龙、朱某军、刘某全和刘某同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当场在刘某龙的轿车内查获各式假银元1200多枚。案发后,4人退还了被害人王某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银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银元均系非文物。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朱某军、刘某全和刘某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龙、朱某军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并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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