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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获刑12年

发布日期:2019-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任晓东 王蓉)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庆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友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认为:2012年8月初,崔某友以伪造的房地产他项权证作抵押担保,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以个人名义和某公司的名义,骗取某润公司贷款现金人民币500万元,崔某友将此款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某润公司向其多次催讨,至案发未偿还。借款期间,崔某友支付利息195万元。

  2013年底,崔某友谎称公司迁址需要使用证件,将其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要回并销毁。崔某友通过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共六本,后于2013年8月1日、16日、9月18日,使用上述虚假的产权证书向吴某寨借款。

  经安庆市岳西县国土资源局、岳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证实,上述六本房地产权证书均系伪造。

  崔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崔某友通过他人伪造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崔某友犯数罪,应予并罚。

  综合上述情节,淮北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安庆市某化肥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崔某友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崔某友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淮北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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