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通信基站内盗窃 被告人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郭敏娜 彭祥青)  王某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又到延庆区某通信基站内盗窃。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2018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携带钳子,撬锁进入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某通信基站内,用钳子及从现场拿的扳手、起钉器,盗窃正在使用的电池电源线、地线、地线排等物品。在下山途中因发现有人,将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扔在下山岔路上后逃跑。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7元,被损坏的锁价值55元。随后,民警将王某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酌予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通信基站内物品价值高、处于人烟稀少的高地,因此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盗窃目标。盗窃者不清楚的是,基站内设备被盗后,可能影响到附近的正常通讯。一旦基站内被盗物品影响到方圆数公里的通信,盗窃者可能会同时触犯盗窃罪与破坏通信设备罪,最终被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某某所偷盗物品,并未对通讯造成影响,因此最终被判决犯盗窃罪。在此提示大家,取得收入的方式要正当合法,切勿因蝇头小利对抗法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