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改判适用缓刑:高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改判适用缓刑:高某故意伤害罪
【案件简述】---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北京市某区麻辣烫饭店前,因车辆堵路问题与被害人刘某、王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后被告人高某将刘某、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右舟骨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高某于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代理意见】——为了争取二审法院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单兴山根据如下案件事实起草辩护词,向二审法官提出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
二、上诉人与受害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三、被害人具有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伤害具有责任;
四、上诉人没有犯罪前科,此次是初犯、偶犯;
五、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
六、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单兴山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高某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采纳了辩护人单兴山律师的观点,认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在审理期间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于高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某某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律师点评】---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在高某被刑事拘留期间,高某的哥哥找到我,聘请单兴山律师担任高某的辩护人,为高某提供法律服务,同年3月28日高某被取保候审。高某被取保候审后,认为取保候审出来后就没有事了,便不听律师的善意提醒,决定不再委托律师提供后续法律服务。但令高某没有想到的是,高某的案件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犯有期徒刑一年。并经一审法院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案件并没有高某和其哥哥当初认为的那样,取保候审出来就没事了,不会被法院判处实刑,一定是缓刑。但一审法院的判决让他们天真的想法在现实面前被击得粉碎,面对一年的牢狱之灾,丧失自由的痛苦,高某及其家人又想到了律师。高某的哥哥再次与律师联系,决定委托单兴山律师担任高某故意伤害罪二审的辩护人,单兴山律师热情接待了高某的哥哥,指出其当初因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对取保候审后一定会适用缓刑存在错误的认识,导致其不再委托律师提供后续法律服务,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没有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错过了在一审期间获得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最佳时期。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二审法院的改判率是比较低的。单兴山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对于如何获得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对高某的哥哥做了详细说明。高某的哥哥很后悔当初做出的决定,表示完全信任律师,一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争取其弟弟能够获得从轻判处,争取适用缓刑。接受委托后,单兴山律师立即到二审法院进行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递交辩护意见,并积极与二审法官联系、沟通,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过近两个月的辛勤奔波和坚持不懈地努力,终于获得满意的判决,二审法院对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适用缓刑,案件结果完全达到了当初的预期。
二审法官也是一位认真负责的法官,为了让被告人赶在“十一”国庆节之前回到家里,与家人在节日里团聚,积极协调各方,于2018年9月25日宣判,被告人当天走出看守所,恢复了人身自由,并与家人在节日里团聚。
单兴山律师在此提醒,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涉及刑事案件之初,应重视律师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作用,及时委托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以便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甚至对法律存在误解,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被告人走出看守所后对我说,要给我送一面大大的锦旗,我对他说,你在几千里之外的广东,没有必要破费钱财,只要改过自新好好做人,为家庭、社会尽自己应尽的一份责任,那些为这个案件付出过的所有人便感到很欣慰了。
最好的嘉奖源于当事人的满意,发自内心的谢意是最珍贵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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