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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收银员介绍卖淫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发布日期:201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石)  一宾馆收银员利用工作便利,为谋取利益,竟介绍未成年女子进行卖淫。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至2019年1月,彭某在位于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的两家宾馆从事前台收银工作。期间,彭某多次介绍两未成年女子到宾馆内卖淫,并获取卖淫女每次30元-70元不等的介绍费。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月29日下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介绍卖淫的事实,当晚被留置审查,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送瑞金市看守所羁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

  另查明:两未成年女子分别出生于2001年6月27日,2000年7月4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2人在宾馆内多次卖淫,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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