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9-07-14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建材厂
一.引言
关停建材厂会实质影响原告权益,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李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3行初125号”。
二.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4日,原告请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关停其投资的xx建材厂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经审查后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原告主张的关停行为将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以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4月18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x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2年由xx县xx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原告取得xx建材厂,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扩能改造和技改。后xx县工商局以xx县人民政府已作出X府专[2014]68专题会议纪要为由,没有对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xx县电力局于2015年1月5日对xx建材厂停止供电,原告砖厂被迫停止生产经营。xx县人民政府采取迂回的办法关停原告投资的xx建材厂,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予不予受理决定,明显错误。
(二)答辩意见:xx建材厂是个人工商户,现已注销,个人工商户申请注销的权利人应当是个人工商户经营者,和原告没有关联,案外人吴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将采矿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无效,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且与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1月24日,答辩人收到原告李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审查后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X府行复不字[2019]4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答辩人依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实体合法,并无不当。
(三)法院认为: 被告认为原告并非xx建材厂的权利人,原告与其主张关停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被告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征收拆迁:国有出让土地已停建五年,收回该地使用权决定合法有效。5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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