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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渝水区法院对廖某等人涉恶案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9-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袁腾蓉)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荣某等五人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廖某、荣某、黄某、敖某和吴某(另案处理)在新余市渝水区新钢丁雨超市旁成立“新余市和宇二手物品寄卖行”(以下简称“和宇寄卖行”),经营发放贷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不久后,因吴某欠了被告人刘某的借款,被告人刘某接受吴某的股份,享受股份所得分红。在发放贷款后的追债过程中,被告人廖某纠集被告人荣某、黄某、刘某、敖某,多次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纠集被告人荣某、黄某、刘某、敖某利用寄卖行非法放贷,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被告人廖某纠集被告人荣某、黄某、刘某、敖某,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廖某、荣某、黄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二次、非法拘禁违法行为一次;被告人刘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一次、非法拘禁违法行为一次;被告人敖某参与共同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二次,单独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一次。被告人荣某、黄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规劝同案人自首,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廖某、荣某、黄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某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刘某、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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