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安徽界首法院:公交车上蟊贼行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拥挤的公交车绝对算得上是窃贼出没较多的场所,他们瞄准防范意识不强的乘客下手扒窃,屡屡得手。2019年7月3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被害人韦某人民币73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00元(已退赔)。

  被告人韩某某是安徽省利辛县人,整日里游手好闲,从小就有偷鸡摸狗的恶习,为乡邻痛恨,难于家乡立足,因此,他游走于周边县市盗窃他人财物,曾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重操旧业,大肆行窃,再一次落入法网。

  2017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到临泉县的公交车上,乘被害人韦某瞌睡之机盗窃其携带的放在尼龙袋子里背包内现金7300元。轻易而举得手后,被告人韩某某离开界首市蛰伏了近两年风平浪静,他决定旧地重游到界首市伺机行窃。2019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界首市陶庙镇至界首市区的五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杨某打盹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现金600元盗走。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