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齐全,确保对商品房建筑质量的监管
【摘要】原告认为被告xx区住建局作出涉案备案行为,应确认违法,故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xx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被告xx区住建局作出的x商品房住宅小区3#栋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确认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x商品房住宅小区3#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X住建复决(2018)10号]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引言
建设工程备案文件不齐,商品房竣工验收不符合法定条件,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112行初1号”。
二.基本案情
(一)案外人xx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向被告xx区住建局申请办理xx市xx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x商品房住宅小区3#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被告xx区住建局认为案外人xx红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要求,故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文件收讫章予以备案。
(二)原告认为被告xx区住建局作出涉案备案行为,审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确认违法,故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xx市住建委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9日,被告xx市住建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X住建复决(2018)10号],决定:维持被告xx区住建局作出的x商品房住宅小区3#栋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被告xx区住建局验收备案办理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2019年4月22日法院判决,确认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x商品房住宅小区3#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X住建复决(2018)10号]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无论对房地产开发商还是对原告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能够对原告及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法律设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目的即是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被告xx区住建局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无疑会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管留下隐患,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不服,向被告xx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x市住建委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xx区住建局作出该备案。
(二)答辩意见:案外人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了相关资料,且经被告形式审查上述资料齐全、有效,故被告据此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了公章,该过程及内容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告作出该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并非对x商品房项目3#栋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工程质量作出任何实体评价和认定,而仅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以及活动之合法性进行形式性审查,故该备案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之实体法益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三)法院认为:鉴于x商品房住宅小区已有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若撤销该竣工验收备案将会对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因原行政行为违法,被告xx市住建委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维持被告xx区住建局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确认违法。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身份证遭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判决撤销。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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