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遭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判决撤销
发布日期:2019-07-01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行为
一.引言
行政诉讼中,身份证遭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判决撤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05行初15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3月17日,原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人某咨询服务中心职工张某提交的x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被告对第三人张某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于当日同意核准x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现原告以其从未申请设立过第三人x商贸有限公司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原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核准原告刘某某作为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行为。
三.裁判结果
被告受理第三人x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形式审查。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某某委托第三人某咨询服务中心职工张某提交了x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因此被告核准x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核准x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一直在xx工作,从未到过xx,未与任何人协商在xx成立公司事宜,更未向任何人出具过任何委托手续,对上述公司的注册毫不知情。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原告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目前x商贸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该公司的继续存在可能会给原告的出行、信用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二)答辩意见:在企业登记注册中,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我局核准的第三人x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此次登记合法有效。若原告认为第三人公司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在公司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司法鉴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落款处“刘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刘某某本人所书写。
(四)法院认为:由于第三人某咨询服务中心向被告提交了未经当面核实的登记材料,导致原xx市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核准第三人x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因此,第三人某咨询服务中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6500元,由第三人某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参考资料】1.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 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进而承担败诉后果。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 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4.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5.征收拆迁:对补偿安置办法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提出合法性审查。6.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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