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发布日期:2019-06-26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简介: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文顺姬、丁文称:被继承人丁大赫于2013年11月26日去世,文顺姬系丁大赫的妻子,丁文系丁大赫的儿子。丁日(系丁大赫弟弟)分二次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丁大赫去世后,文顺姬、丁文多次向丁日催款,但丁日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文顺姬、丁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借款次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确认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文顺姬、丁哲、丁文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丁大赫的债权。现文顺姬、丁文要求丁日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原告能否作为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呢?
首先,文顺姬、丁文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记录主张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可以认定丁大赫与丁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存在利息,因此认定无利息。
最后,丁哲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主张的对该债权的继承权,属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 私下处置未分割遗产的行为无效
- 亲生女儿手持打印遗嘱独占母亲遗产,养女能否要求重新分配?法院这样判!
- 继承纠纷,未尽抚养义务少分财产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