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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法院对“铭义堂”校园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赖青云)  6月13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何某龙、李某甲、廖某翔、赖某、封某辉、李某乙等六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在宁都县第四中学校园内形成了由学生拉帮结派成立的组织“铭义堂”,“铭义堂”设有“帮主”和各年级带头人,一般成员要听“帮主”和年级带头人的、打架要一起上、统一佩戴黑色口罩、费用一起出等。“帮主”和各年级带头人利用召集开会和在“铭义堂”QQ群内发布消息等方式,组织安排成员以“铭义堂”名义集体对外活动或打架。被告人何某龙、李某甲、廖某翔、赖某、封某辉、李某乙系“铭义堂”成员,其中以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翔为首,被告人何某龙等人为骨干成员。

  六被告人及其他“铭义堂”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校园内不断吸收新成员,拉帮结派,且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先后在校园周边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学校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了学生们的学习、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何某龙于2018年10月20日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廖某翔等十余人到赖村镇人民广场聚众斗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龙、李某甲、廖某翔、赖某、封某辉、李某乙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致两人轻微伤,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作用、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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