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
发布日期:2019-06-19 作者:湛青律师
原告:胡某,女,汉族,
被告:韩某,男,汉族,
被告:方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8795元。
2、判令被告方某对原告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5日21时54分,被告韩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动车号XXXXXX),沿东茅岭路由西向西东行驶至工商银行路段,与由北往南行过马路的行人原告胡某相撞,造成原告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阳楼交警大队认定,韩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某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胡某的伤情非常严重,经治疗后于2016年10月17日出院。2017年1月3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胡某的伤情鉴定为:“1,被鉴定人胡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脑软化灶形成,遗留肢体不自主运动,难以控制,评定为拾级伤残。2,双侧颧弓骨折,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评定为拾级伤残。3,预计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4,被鉴定人胡某自受伤后治疗休息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止,一人陪护60日,营养期60日”,
因韩某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被告韩某应赔偿原告胡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8795元。肇事车辆(摩托车的发动车号:XXXXXX)的实际车主是被告方某,且被告方某将未上牌照的摩托车借给韩某(无驾驶证)使用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方某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胡某的赔偿明细
1,医药费:80000元
2,误工费:64992元÷365×120=21367元
3,护理费:42494元÷365×60=6985元
4,交通费:1000元
5,伙食补助费:100元×43天=4300元
6,营养费:5000元
7,后期治疗费:3000元
8,伤残赔偿金:31284元×20×13%=81338元
9,被抚养费生活费:(21420元×2×13%)÷2+(21420元×4×13%) ÷2+(21420元×20×13%)÷4+=(21420元×19×13%)÷4=2785元+5569元+13923元+13227元=35504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以上 合计:248494元
248494元×80%=198795元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7372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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