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迟到出的交通事故就不算工伤么?
发布日期:2019-05-14 作者:周明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第六款,可以看出,要认定你是否构成工伤,主要是看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如果不是负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你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毕竟你是在去上班的途中,是因履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所以也构成工伤。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全责致人死亡案:精准抗辩,实现保险全额理赔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代理锁定保险赔偿范围
- 乘客在公车“站立禁区”遭遇车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判了!!
- 下公交车时发生事故,她是“乘客”还是“第三者”?
-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 交警定“司机全责”,赔偿就该“全额兑现”?
-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获得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补偿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交通事故死者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能直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交通事故索赔
- 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全责,仍可向对方保险公司主张19900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