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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法院宣判李某平等4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案

发布日期:2019-05-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2019年4月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对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平等四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李某平以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对被告人李某莲以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义以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龙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平、陈某义、李某莲自2015年11月底开始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组织卖淫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李某平自2015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期间,纠集代某全(在逃)、雇佣陈某义实施看场、放哨、接送行为,雇佣李某莲实施收取“保护费”行为。以言语威胁或殴打的方式,对砚山县平远镇地质队某宾馆的10名卖淫女收取“保护费”共计108100余元。李某平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雇佣陈某义等人组织10名卖淫女在平远镇某宾馆卖淫,陈某义实施望风、看守、接送卖淫女、记账、管账行为,李某莲实施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和记录卖淫行为,刘某龙积极为李某平招募卖淫女3人。另查明,李某平单独实施了一次敲诈勒索行为,无故殴打了4名被害人,其中致2名被害人轻微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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