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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近800万 江西一乡镇干部获刑12年半

发布日期:2019-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马骏)  4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李汉民、潘隆涛贪污和李汉民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汉民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00元。对被告人潘隆涛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对李汉民贪污、受贿和潘隆涛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汉民在担任德安县河东乡乡长、党委书记、德安县丰林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隆涛及吴明治、李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承建河东乡、丰林镇相关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为丰林镇政府采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帐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汉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款项被告人李汉民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汉民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159178.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8348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潘隆涛与被告人李汉民勾结,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汉民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汉民索取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李汉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隆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汉民在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汉民将其存放在李真、潘隆涛的股金220.3421万元全部上缴和用赃款购置部分房产委托组织进行处理,属积极退赃,并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组织拍摄警示教育片,属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汉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汉民在提起公诉前向廉政账户上缴44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隆涛在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隆涛将侵吞的1套博河新天地小区安置房已上缴,属积极退赃,并将李汉民存放在其处的股金31万元上缴组织,对被告人潘隆涛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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