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继续治疗,如何获得后续治疗费?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李玉芳律师
2010年12月9日,被告赵某驾驶鲁ABXX轿车,沿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南路666号前,与原告崔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左侧2根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车辆损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保险单位为B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省警官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9108元。原告于2011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和B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068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肇事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位,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后续治疗费如何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法院原则上仅支持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对于今后确定发生的费用法院也会予以支持。但受害人一方必须提供载明确定所需后续治疗以及所需费用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时,经过一定时间的集中治疗后,需要自行修养、恢复一段时间,再进行后续治疗。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如果要想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获得全部赔偿费用,就应当到相关医疗机构开具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及进行后续治疗所需明确费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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