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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中要害:犯罪嫌疑人37天走出看守所

发布日期:2019-03-10    作者:周智文律师

2016年8月10日晚,何某某与闺蜜苏某某在出租房内休息,后苏某某到洗手间冲凉,让何某某帮忙拿一个东西给一个朋友,何某某按照闺蜜交代将“东西”送出拿给了收“东西”的人。然而,何某某回屋后公安人员突然进屋将何某某、苏某某抓获,后以两人涉嫌贩卖毒品批准逮捕,何某某这才恍然大悟。
何某某在被刑拘后不久,其家人便委托了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马上介入案件,详细询问了案件过程和各个细节。通过对案件的反复研究、分析,律师认为:1.公安机关认定何某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何某某虽有参与拿毒品的行为,但其并没有贩毒的故意,公安机关刑拘何某某的证据不足,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能成立。2.何某某对苏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只是出于朋友帮忙,按朋友的意思拿点东西给别人,没有贩毒之意图,且更没有获得利益。3.何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工作认真勤奋,受到领导及同事的一致认可。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有贩卖的故意,何某某没有上述犯罪的故意,所以其不构成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
律师将以上意见提交给办案人员,希望检察机关对何某某不予批捕,依法释放何某某。
律师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独到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也依法对何某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从被抓到走出看守所,何某某度过了难忘的37天,重获自由的何某某感叹:“交友一定要慎重啊!哪怕是多年的闺蜜也有可能使你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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