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黄石港首例副厅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行政案
发布日期:2019-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深圳某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8年7月6日收到一份由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其,原告表示不服,认为该份决定书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被告对其下级单位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原告遂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原告为黄石大冶湖生态新区某采购项目的合法中标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被告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并就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及合法性提出了答辩意见。
庭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此次省级单位副职领导出庭应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仅是对新行政诉讼法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一规定更高级别的实际践行,也象征着在今后的行政案件中,“官民对簿公堂”或将成为常态。对此,该院将继续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该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更加积极的司法作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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