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保行政案跨域上诉 北京四中院受理
发布日期:2019-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现场检查中该公司实施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四万元。天津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津8601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某涂料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四中院自2017年10月26日起集中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案件。本案系北京四中院受理的首例天津市环境保护行政二审案件,意味着跨行政区划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有效统一京津冀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裁判标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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