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借弟名工作死亡 亲属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9-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5月30日,哥哥陈大以其弟陈二的名义应聘于某食品公司从事锅炉工,公司以弟弟陈二的名义为陈大购买了工伤保险。2017年5月6日,陈大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作岗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27日,萍乡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大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为工伤。陈大亲属遂向萍乡市某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给付陈大的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11月20日,被告萍乡市某社保局作出答复,认为某食品公司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中仅有弟弟陈二,死者陈大未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其相关待遇。陈大亲属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以陈二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真实意思表示其投保对象为该公司职工陈大,而非与其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陈二。陈大尽管存在假冒他人名义的过错,但在本案情形中,陈大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假冒他人名义与突发疾病的风险不存在逻辑关联,不应当将该过错作为阻却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另外,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亡)职工及时获得赔偿,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萍乡市某社保局在收取了某食品公司为其职工陈大缴纳的相应工伤保险费后,应当支付陈大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支持陈大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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