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法定责的交通事故案件,如何确定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王亚玲律师
【摘要】
本案系机动车撞行人后逃逸,交警无法定责导致无法确定双方责任。钟某为本案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亚玲,系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夏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原告驾驶的正二轮电动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夏某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肇事者为被告夏某。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本次事故发生与被告夏某所驾车辆在左侧超越原告车辆的过程中侧向安全空间预留不足存在因果关联。后交警部门以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为由,仅向原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情况说明。
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鄂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同济医院住院治疗11天,共花去医疗费40,243.47元,被告夏某已支付10,000.00元。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期治疗费15,000.00元,误工损失日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60日。被告夏某驾驶的无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夏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原告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过程中,未与二轮电动车预留充足的安全距离,被告夏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原告钟家如产生恐惧心理,造成原告钟家如未能及时制动减速,处置失误而摔伤的交通事故。
被告夏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钟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等法律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损失法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40,243.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0元(60元/天×15天);3.护理费8,057.34元(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677.00元/年÷365天×90天);4.营养费900.00元(15元/天×60天);5.误工费23,238.00元(2017年度湖北省建筑业47,121.00元/年÷365天×180天);6.后期治疗费15,000.00元;7.交通费本院酌定400.00元;8.鉴定费1,8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90,538.81元。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71,001.47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故被告尚应赔偿原告损失61,00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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