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斗殴,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吗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李丹律师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袁某某与柴某某(已判刑)等人在KTV包间内唱歌,期间袁某某到一楼大厅时与周某某(已判刑)无意间发生碰撞,周某某等人将袁某某推到KTV门外进行殴打。随后袁某某将此事告诉了柴某某等人,袁某某、柴某某等人下楼欲找对方斗殴。当晚22时许,双方在KTV门口相遇,双方分别手持破碎啤酒瓶、砍刀持械互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周某某、袁某某三人均为轻伤,柴某某不构成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公共场所斗殴,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袁某某与周在KTV无意间发生碰,周某某对袁某某殴打后,袁某某便纠集他人与周某某等人斗殴,将对方成轻伤,这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在对袁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如果最终认定袁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结合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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