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上高速肇事 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2014年,商贸公司实习驾驶员王某独自驾驶投保机动车上高速,因操作不当撞上护栏,产生修车费5万余元,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诉。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采取列举加兜底方式阐述免责事由范围。该“其他情况下驾车”条款性质上属概括性条款,虽未直接明确列举不允许驾车其他情形,但内容指向非常明确。外延上强调的是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不允许驾车相关规定,与合同前文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等列举规定系并列协调关系,亦系对列举规定的补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2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中商贸公司驾驶人系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其行为已违反前述规定,故商贸公司驾驶人行为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综合本案投保单中商贸公司签章、商业保险单中“重要提示”内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字体和内容,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前述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自公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应知悉和理解,且车辆驾驶人更应学习、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故保险公司对前述概括性条款作出提示和告知后,不必再就其具体内容作明确说明和解释。判决驳回商贸公司诉请。
律师说法: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上高速肇事,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保险公司对相应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2款:“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中商贸公司驾驶人系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其行为已违反前述规定,故商贸公司驾驶人行为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综合本案投保单中商贸公司签章、商业保险单中“重要提示”内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字体和内容,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前述免责条款已履行提示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自公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应知悉和理解,且车辆驾驶人更应学习、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故保险公司对前述概括性条款作出提示和告知后,不必再就其具体内容作明确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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