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 如何界定家庭成员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2014年,陈某倒车时,撞上路边陈某弟致10级伤残,交警认定陈某全责。保险公司以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拒赔。
法院判决:对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应予明确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涉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虽有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但从该条款来看,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从保险单来看,其所提示告知内容并不明确,该条款与保险单相互独立,二者并非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提示说明的内容。同时从保险合同总则所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员中,并无家庭成员,显然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弟10万余元、1万余元。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如何界定家庭成员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家庭成员的界定应以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共同经济生活关系为基础,而不应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或户籍关系为判定标准,同时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虽有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但从该条款来看,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并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且从保险单来看,其所提示告知内容并不明确,该条款与保险单相互独立,二者并非一个完整的整体,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提示说明的内容。同时从保险合同总则所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除外人员中,并无家庭成员,显然扩大了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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