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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临界年龄的认定方法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吴丁亚律师

刑事被告人临界年龄的认定方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
吴丁亚律师提示裁判要旨:1.刑事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认定发生争议,穷尽证据调查和证明手段仍无法查明,或者查实的证据有瑕疵、相互矛盾或者证明力较低的,一般采用以下规则处理:
一是户籍优先原则。证据相互矛盾时,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
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其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证言矛盾时,以书证认定优先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
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如果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跨龄鉴定幅度,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
2.吴丁亚律师提示,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定无法查明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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