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负主责 先赔交强险再分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李玉芳律师
2012年10月23日,被告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送医院救治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47天,用去医疗费106359.98元,并于2013年4月17日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300元,另原告与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均未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事故所受损失7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先按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余款再向原告赔偿7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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