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发布日期:2018-12-23 作者:熊敏律师
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队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时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务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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