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出租车辆转借后肇事 过错方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挂靠出租车辆转借后肇事
2013年,杨某经营的租车行将魏某名下挂靠车辆出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李某转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朴某期间,朴某驾车与黎某车辆相撞致车损人伤,交警认定朴某承担主要责任。生效判决判令魏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黎某4万余元。2015年,保险公司诉请朴某、李某、魏某、杨某赔偿该损失。
法院判决:挂靠出租车辆转借后肇事,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明知李某无驾驶资格情况下将车租给李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明知朴某无驾驶资格情况下将车借给朴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朴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系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魏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该车挂靠在杨某经营的租车行,对外出租、审查承租人有无驾驶资格及其他禁驾情形义务已转给至租车行,魏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各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大小不等,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不宜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保险公司理赔款4万余元,由朴某、李某、杨某分别按70%、20%、10%比例返还。
律师说法:挂靠出租车辆转借后肇事 过错方如何承担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出租行用于出租,在转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相关主体根据其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按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明知李某无驾驶资格情况下将车租给李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明知朴某无驾驶资格情况下将车借给朴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朴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系事故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魏某系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该车挂靠在杨某经营的租车行,对外出租、审查承租人有无驾驶资格及其他禁驾情形义务已转给至租车行,魏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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