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搭乘事故无责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善意搭乘事故无责
2011年,陈某搭载李某等4人途中肇事,交警认定陈某无责。陈某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车上人员险2万余元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曾履行过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未生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前提是保险事故成就。车上人员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该种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而可能对车上人员所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陈某搭载李某等人行为法理上属好意施惠行为。由于陈某对涉案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亦不负事故责任,作为好意施惠者的陈某对李某等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表明,陈某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并不成就,故保险公司无需对陈某好意施惠行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决驳回陈某诉请。
律师说法:善意搭乘事故无责,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车上人员险
因善意搭乘肇事,被搭乘者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对搭乘者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车上人员险赔付责任。上人员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该种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而可能对车上人员所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陈某搭载李某等人行为法理上属好意施惠行为。由于陈某对涉案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亦不负事故责任,作为好意施惠者的陈某对李某等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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