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独自在家坠楼,老年人需要指定监护人吗?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程智华律师
澎湃新闻讯:9月2日早上,海口一单位家属院内发生了惊险而又感人的一幕。一名年近八旬的老人不小心从二楼坠落,危急关头,正在执勤的武警战士戴某徒手将老人接住。
据悉,当时老人正抓着阳台护栏颤颤巍巍地往上爬,结果因体力不支,头朝下从楼上坠落。在附近执勤的武警官兵戴某正好看到这一幕,立即加速冲过去,伸出双手接住了老人。随后,中队官兵帮助戴某将惊吓过度的老人送回家中。经检查,老人并无大碍,戴子乾也只是手臂轻微擦伤。
老人名叫张某,今年78岁,由儿子照料老人的日常起居。近些年,老人身体每况愈下,不仅患有轻度老年痴呆症,视力也大不如前。“平时都是我陪母亲散步锻炼,今天早上我刚好加班,没想到就出现这种情况。”采访时,老人的儿子内疚不已,“太感谢这名武警战士了,他真是我们全家的恩人。”
老年人需要指定监护人吗
老年痴呆症是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重度老年痴呆症患者已经出现严重的记忆力丧失,仅存片段的记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往往需要完全依赖照护者,属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鉴于其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显然是不能主动邀请某个公民或某个法人,成为其法定监护人。因此,根据民法通则17条的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的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且经过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可以充当起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子女除了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外,对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还具有监护人的职责,该监护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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